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n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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