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寵物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登記合格獸醫診療機構進行診療者,對被保險人就每一被保險寵物每一事故實際所支出之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之行為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就每一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實際所發生之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治必須住院者,因連續住院日數達三日以上(含入院與出院日),於住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致寄託被保險寵物於登記合格獸醫院或合法設立之寵物業,保險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寵物寄宿費用,依照本契約所約定保險金額內,給付「寵物寄宿日額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寵物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就每一被保險寵物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寵物喪葬費用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保險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動物收容所管理費,給付「寵物遺失安置收容費用」保險金。